- 发布时间:2013-07-08 21:56:24
关于2010级高级护理、国际护理专业学生实习的安排
自2012年5月30日起,我院2010级高级护理、国际护理专业学生陆续进入北京各大医院进行为期10个月的实习,目前已基本进入实习岗位,现将实习要求公布如下:- 实习管理规定:
2.严格遵守考勤纪律(学生请假制度)。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无故缺勤,不得在脱离家长、学校的监护下私自租房。
3.在工作中要尊重他人,虚心向带班护师和医护人员学习。在执行操作、排班等方面要服从带班老师和护士长的统一安排。
4.努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,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,爱护体贴关心患者,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,行为大方得体,态度热情。
5.认真学习,在带班护师的指导下完成实习要求内容。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,及科室组织的理论和操作考核,出科室前写好自我鉴定,带班护师审核并填写“科室鉴定”,不得出科室后再回科室补写鉴定,严格按照实习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去做。
6.爱护医院财产,如有损坏,应按医院规定赔偿。
二.实习生请假制度:
1.实习期间,一律不准请事假,如有特殊情况,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,即:由家长出示请假证明,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。因请假缺少的实习,必须利用休息时间补上。
2.病假必须有医院的病历、看病收据及病假条。在院外只能看急诊(区、县级以上医院)。病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天,先经护士长同意,再由学校批准。不得电话、短讯请病假、别人代请假或后补假条。对无故不上班及不参加专业学习讲座者,按旷课算,并给予相应的处分。以上情况导致的实习时间不够,必须利用休息时间补上。
3.因工作受伤休息,不补实习。
4.迟到或早退三次者,算旷课半天,补实习半天,不算全勤。
5.凡不经请假(含未批准情况),或请假后又无故超假,或未履行规定的请续假手续者,一律按旷课处分,护理部将通知学校,取消其实习资格。被取消实习资格后,学校将不再安排实习,实习问题由本人解决,否则不予毕业。
6.凡在实习期间因病、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应予休学或退学。凡旷课累计一周者,给予纪律处分。
7.如学校管理与医院管理不一致,以医院管理为准。
- 实习时间安排:(共计40周)
(2)外科系统实习安排10周。
(3)妇产科实习安排6周。(2周产科)
(4)儿科实习安排6周。
(5)急诊科安排实习4周。
(6)手术室、社区实习安排4周。